赵彦春
文化派的兴起与归结论的提出
所谓文化派,是指以巴斯奈特(Bassnett)和勒斐维尔(Lefevere)为首的西方后现代翻译论者。他们不满意于“微观”的语言层面的研究,而主张从宏观的角度,重新审视翻译现象和翻译活动。文化转向渐成主流,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热情拥护与支持。文化派将翻译的研究重点从原作转向了译作,从作者转向了译者,从原语文化转向了译语文化,重点研究权力关系、赞助者、意识形态和主流诗学等文化因素对翻译的影响与制约。这种转向自然有其积极意义,问题是文化派摈弃了赖以存在的原作以及语言层面上的“忠实”与“对等”,并将这些语言层面的因素视为消极的、负面的。在他们看来,文化语境下的文化与翻译的互动研究才是积极的、正面的,译者只是部分性地利用原文或者对原文实施创造性的叛逆。他们由此得出了翻译即“改写”,翻译即“操纵”的结论。如果说将翻译引入更广泛的文化语境在学科范式上是必要的话,那么抛弃文本以及翻译之为翻译的核心问题却是不必要的。其实,文化派文本外因素的研究也并不具备学科体系的严谨性,存在许多偏差。对此,不少冷静的学者发出了这样的警告:“翻译研究在引进各种理论的同时,有一种被其吞食、并吞的趋势,翻译研究的领域看似不断扩大,但在翻译从边缘走向中心的途中,却潜伏着又一步步失去自己位置的危险。”(张柏然,许钧 2005:3)
在此时代背景下,立足于翻译学学理批判与构建,赵彦春(2005)提出了新的翻译理论构想——用归结主义或还原主义的方法研究翻译的本体、运作机制和相关属性--归结论由此诞生。归结论明确指出:“‘文化派’试图从宏观的、跨学科的角度把握翻译的本质现象,却误解了翻译本身的运作机制。”(赵彦春 2005:86)对于文化派的研究,归结论中给出了如下判断:他们从外部因素切入所做的关于翻译本体的一切见解和结论几乎都是偏颇的、错误的,而他们关于外部因素本身的论述也是不无问题的,体现为逻辑混乱和夸大事实两个方面(同上:19)。不少学者对归结论予以肯定,认为它是“在反思文化转向后译学领域的诸多现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呼吁研究者回到翻译的本体上来,并结合翻译实例,对翻译本质及其现象予以了重新的诠释(向洪全 2006: 11)。《翻译学归结论》出版之后,文化派进行了反批评,认为归结论对文化派的评价太过偏激,不够客观,因此对归结论提出种种质疑。学术的质疑与批评是学科发展的动力,是值得庆幸的,但反观近年来文化派论者对归结论的论断,我们不难发现文化派论者的批评缺少理性基础以及对文献的细致解读,是对归结论的本体论、方法论及目的论的误读。下文就以具体的例证来论证文化派对归结论的误读。
文化派对归结论的误读
翻译的“文化转向”是时代的产物,这种“转向”不仅有用而且十分必要,但它们始终只是外围研究。不管翻译转向何方,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翻译是因语言而起,以语言作结的活动,语言始终都应该是翻译研究的核心与出发点(朱恒 2015:5)。文化派的译论在翻译研究中占据中心位置长达数十年之久,拥有不少的支持者与拥护者。归结论的提出使得不少学者看清了文化派的本质,由此而避开了可能的误区,但仍然有一部分学者沉湎于文化派的“精彩”,在没有理清归结论要义的情况下提出了反批评。比如陈学斌写到:“我们认为,作者对翻译文化派存有偏见,对其理论的理解亦有误差,更重要的是,这种偏见和误解在我国译界并不少见”(陈学斌 2007:84)。学术批判是基于客观的事实,对客观存在的理论以及问题进行学理的思考与评价,而非个人基于自己的偏见而做出感性的判断和反制。归结论对文化派译论的评判有理有据,如果说归结论的确存在偏见,那么论者应该提供可以支撑其观点的证据。不知该文作者从哪里读出了“偏见”之意,或许是其对《翻译学归结论》这本著作并未完全领会而产生的误读,抑或是为了为文化派申辩而先入为主地对归结论作者产生了误解。类似的质疑还有很多。细究这些学者对归结论的反批判,我们不能不说其本身是对归结论本体论、方法论及目的论的误读。我们将于下文分别阐述。
例1. 陈学彬在其为文化派一辩的论文中对归结论进行反批判时说道:“翻译是‘宇宙进化史上最复杂的东西’。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从不同的视角对它进行研究。如果说,语码转换过程是翻译的本体的话,那么影响这一过程的因素也应该是翻译研究的对象之一。” (同上)
此段论述表明,他将“语码转换过程”作为归结论中对翻译本体的解释,而且认为归结论没有把影响这一过程的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存在两个误读:一是对翻译本体的把握,二是对其他因素的理解。《翻译学归结论》明确指出“翻译的本质特性一方面需要推理模式,另一方面又涉及代码模式,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即后者为前者提供前提条件和依据(赵彦春 2005:124)。 这说明翻译“不仅涉及语码而且更重要的是依据动态的语境进行动态的推理”(同上:114 )。显然,质疑者片面地理解了“语码转换的过程”,更缺少对“推理模式”的认知——推理模式借自关联理论(Sperber & Wilson 1986),其所涉及的认知语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信息集。其次,《翻译学归结论》对其他因素并不是排斥的,只是认为它们不是翻译的本体问题,是理论建构所悬置的因素——这体现了悬置法则(ceteris parabus rule )或奥卡姆剃刀(Ockham’s razor)的逻辑力量。然而,文化派夸大了文化因素在翻译中的作用。我们认为文化与翻译是相互作用的——文化制约翻译,翻译促进文化,但译入语文化方面的制约不是翻译本身所要求的,翻译对文化的促进却是翻译的根本使命(赵彦春 2015:61)。在翻译研究的学科定位上首先要解决翻译的是其所是,即要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以廓清翻译的本体问题,而不应局限于一些细枝末节,更不应该将其夸大与泛化,以免造成学科的混乱与庞杂。翻译学归结论及时提出回归以语言为载体的问题本身,是对翻译学本质问题的深化以便探索翻译的原则与方法。其实,归结论并未否定“改写”“操纵”现象的存在,只是就翻译学而言等,这属于偏态的而非普遍的、本质的、常态的(杨炳钧 2010:48)。
例2. 陈学彬还在其论文中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换个角度,抛弃对文化派的成见,所谓的“改写”是否也属于翻译的本质——— “易” 呢?” (陈学斌 2007:86)
不错,翻译的核心是“易”——“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但以上这一疑问显然没有理解“易”的本质,而忽略了“使相解”对“易”的根本性制约。翻译之“易”要求我们用另外一种语言即译语来表达源语所传达的内容或意图,以使得用不同语言的人能够达到相互交流和沟通的目的,这也正是“使相解”的真正含义。而文化派恰恰违背了这一制约。文化派所要达到的目的有其特定的内涵,他们不以“使相解”为目的而要达到取悦读者的目的(Skopos),而“改写”与“操纵”就是实现这一特定目的的手段,比如为了政治目的或迎合译语读者的需要等等而对原文进行增生、删减或改写。换言之,他们将原文所没有的信息传递给读者或将原文的信息部分地传递给读者,这种增生、删减或改写不是翻译本身所要求的,也不是原作者意图的体现,所体现的只是译者或所谓的赞助者等人的期待或意图。这是背离“使相解”这一制约的,就其本质,是背负作者、欺骗读者的。不难理解,文化派的“操纵”“改写”偏离了翻译的本质,颇有借尸还魂的意味,其所谓的翻译实质上是寄生于翻译之上的东西。该论者把“改写”算作“易”的本质,无疑没有从翻译本身来考虑,其对归结论的批评正说明他误读了归结论的本体论诉求。
例3. 明明撰文质疑归结论说:“实践证明,文化学派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学术任务,并在新的环境中继续向前推进。怎么会是“走向了歧路”呢?(明明 2013:195)
这一质疑其实存在两个误读。一是文化派的学术任务是什么?二是为什么我们认为文化派在本质上“走向了歧路”?首先文化派的学术任务是在文化的大语境下考察翻译行为,并同时实现霍姆斯(Holmes 1988:71)提出的翻译学的两个目标:“一是描写从我们的经验世界里表现出来的有关翻译过程和翻译作品的各种现象,二是确立一些普遍的原理,以描写和预测上述现象。”文化派在实践中并没有做到客观、全面地描述,因而无法实现第二目标。而且,文化派过于强调对文本外因素的研究,但其对外部因素的论述本身却显得逻辑混乱并夸大事实,因此究其根本并没有完成其学术任务(详见《翻译学归结论》第一章的论述)。其次,之所以说文化派“走向了歧路”那是有根据的,因为翻译的本体是对翻译本身的研究,探求“易”的本质属性,以求达到对翻译本质规律的把握,而文化派却将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等边缘属性作为翻译的重点研究对象,是舍 “本”逐“末”的做法,偏离了翻译学研究的“正轨”而走向“偏路”,因此就翻译学而言“走上了歧路”之论断是客观公正的。而且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文化派由于过渡推崇文化而不能认清何为翻译的本质、何为翻译研究的本体,且其盲目又片面地否定之前学派在翻译问题上的研究成果,也没能系统考察归结论所提出的关联原则、趋同原则以及语篇参数和形意张力对忠实、对等的制约和辩证,使得文化派的翻译理论与翻译实践脱节,有些甚至误导了翻译实践,并且模糊翻译研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学科界限,上述一系列问题已引起学界的担忧与质疑(郭亚楠 2015),明明(2013:195)的质疑恰恰体现出了其本身对文化派的译论的理论取向与实质并没有完全领会,同时他对《翻译学归结论》也没有透彻地领悟,因而会得出以偏概全的结论,归根结底还是对归结论的本体论要求等要素的误读。
例4. 明明还提出:“赵著批判‘翻译即改写’‘翻译即操纵’,实质上是理论的倒退,是把翻译研究拖回了追求字面对等的所谓‘忠实’。”(明明 2013:195)
这一倒退论在翻译界有一定的认同感。他们认为归结论退到了狭隘的传统的语言学范畴。遗憾的是,这种论断是对归结论的断章取义的误读或只是论者想当然的联想。赵著中有明确论述:“忠实“是动态的,并非机械的、片面的“忠实”,而且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还专门采用了两个新的术语“关联”与“趋同”来取代容易令人误解的“忠实”和“对等”。赵著如此说:“在归结主义方法论的框架内,“忠实”、“对等”是辩证的,而不是机械的、片面的。”(赵彦春 2005:97)而且,赵著以大量例证论述了翻译的制衡体系(checks and balances),而明明这位论者却将赵著的“忠实”理解为字面的对等,可见该作者没读或没读懂赵著的核心问题。归结论是以探求翻译的本质为目标并基于交际与认知的原理对翻译范畴体系进行新的诠释。
例5. 有学者在其文章中写道:“这种将翻译学研究仅仅只归结到翻译过程的研究方法是“过度概括”(丛滋杭 2006:77-79)。也有人认为“我们认为翻译学的研究是对语言哲学问题的思考、对认识问题的探讨、对意义问题的挖掘、对人际交往问题研究的深化和对文化研究的回归,而对它进行简单的归结是不妥的。”(陈学斌 2007:85)
这些论者显然是片面的理解了归结论中的“归结主义方法”,所谓“归结”是“是将错综复杂的现象归结为核心的、本质的东西,以此找到翻译的基本规律和把握它的内在属性”(赵彦春 2005:93)。我们可以看出,归结论的归结旨在找到翻译的基本规律并且把握它的内在属性,也就是要找到“译”之所以为“译”的实质,将翻译研究的重点归结到翻译本身上来,同时建立翻译学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体系。不少学者对归结论的主旨与意义进行了恰当的评述。他们认为,虽然翻译现象是纷繁复杂的,但是翻译的核心却在于翻译是涉及到原作与译作的关系及语言转换规律的(唐小红 2008: 85)。廖七一认为,归结论是一个全域的、能对翻译诸多现象提供解释的理论体系,而并不是简单的归结,他明确论述:“这种回归(回归到翻译的本体,探究翻译最核心、最本质的属性)并不能理解成简单的结构主义回归,在逻辑上《翻译学归结论》由结构主义的二值逻辑发展成为模糊逻辑(fuzzy logic)以至可拓逻辑(extenic logic);从哲学基础上说,由客体性(objectivity)、主体性(subjectivity)发展成为主客间性(interactivity),既追求本质、追求深层规律,又摈弃了结构主义机械的二元论,它是结构主义之后结构主义的上升式回归(廖七一,李璟2005:82)。实际上,归结论对语言哲学问题、认识论、意义问题、人际交往都有精辟的论述与很强的解释力,并非简单的归结。这些学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归根结底还是没有在《翻译学归结论》体系内进行针对性的学理批判。
例6. 还有学者指出:“比如,归结论在强调翻译的本质属性时,淡化翻译与社会的关系,这或许是论证所必需的,但就学科结构而言,就符合翻译实际而言,文化视野仍然不可或缺。”(丛滋杭 2006:79)
该作者认为翻译与社会的关系在翻译中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归结论所肯定的。作者如此表达,看来还是误读了归结论的方法论根据,因为《翻译学归结论》明确指出,社会因素是影响翻译的因素,但不是决定译之为译的内在因素,而且对文化派的译论做出“文化派译论‘在本体的翻译研究中应该有其合理的位置’的论断——当然就翻译本质而言它‘不是决定性的位置’”(赵彦春 2005:15)。可见,《归结论》并没有说文化因素是可以摈弃的,只是与翻译的本体论问题相比较,其处于次要的位置,在科学的方法论上应该将其淡化。这位学者的质疑其本身不是对归结论方法论的误读吗?
例7. 也有学者认为“淡化与翻译本体不直接相关的、没有必然联系的问题”,包括了意识形态、主流诗学和赞助人等,但事实上,这些因素对译者施加的影响是“淡化”不掉的,它们虽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却影响甚至支配着译者翻译活动的全过程。所以笔者认为,“淡化”它们并不利于对翻译本质的研究(邱彦勤 2009:132)。
此论显然是没有理解“淡化”的真正意义,更没有理解归结论的方法论是什么。首先淡化与翻译本体不直接相关的、没有必然联系的问题是符合逻辑的同一律的,如果什么都要考虑,什么都作为翻译的主要研究对象,那么翻译研究将会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翻译研究体系是不可能的。淡化就是不把这些因素作为翻译的主要研究对象,而是回归到译之为译的本体上来,如果不分主次,把什么都看作翻的研究对象,那么翻译有别于其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界限又在哪里呢?我们将无从判断什么是翻译要研究的,什么不是翻译要研究的。而且该论者也承认意识形态、主流诗学和赞助人等因素不是翻译的决定性因素,但后面又说它们可以支配翻译的全过程。这种论述没有遵守同一律而显得含混,与归结论并没有形成对立。而且文化派提到的这些制约因素本身不能归结为统一性的东西,因为这些因素不一定是协同的,一个可能与另一个相冲突,同时这些因素又可能是相互重叠、互相包容的,构不成一个明确的概念范畴(赵彦春 2015:51)。简言之,赵著将这些非本质因素淡化是符合科学的研究方法的,是悬置法则或奥卡姆剃刀的体现。
文化派论者没有科学方法论的认识,自然也就无法理解归结论的目的论。且看:
例8. “归结论却混淆了翻译研究中描写与规定的区别、应用翻译学与纯理论翻译学的分工的不同。”文章作者质疑道“它(归结论)认为,‘翻译则操控’、‘翻译则改写’是对翻译行为的规定”,而实际上“文化派所谓的‘操控’、‘改写’都是对翻译行为或产品的描述而并非对翻译行为的规定。”(陈学斌 2007:86)
该文作者说归结论混淆了描述与规定的区别,其实也是其片面的理解,其不仅没有理解规定的深刻含义,而且对描述的理解也不充分,究其本质是对归结论的目的论缺少必要的认识,对学术史上的规定、描写、解释这三个范式也不了解。归结论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设定一些规则,而是建立一套能解释所有现象的、提纲挈领的理论体系,从而解释翻译的本质规律。《翻译学归结论》明确说明了描写与规定的区别,并且特别强调了翻译中的“规定”的性质,即“翻译中没有规定性(prescriptive)的规则,而只有译文向原文趋同的辩证性的原则(赵彦春 2005:116)。该文作者似乎并不明白规定、规范、标准这类概念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应该在翻译中摈弃“规范”这一界定,原因是“在文学翻译中,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标准的译本比比皆是,甚至占绝大多数”(陈学斌 2007:85)。这显然是基于文化派“描述”这一范式的,但描述与规范或标准并不构成对立。翻译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译作并不意味着翻译无标准或者可以不要标准。试问:我们能否因为存在不符合标准的译本就不去制定标准呢?进而言之,描述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象的描述而对描述对象做出合理的解释,如果光描述而没有达到解释的目的,那么这样的描述就是徒劳的、无用的,是奥卡姆剃刀理应剔除的部分。这位论者对文化派的维护更加证明了文化派的翻译观对翻译现象的简单直感式的描述,不具有学科应具备的辩证性与科学性。而归结论的研究目的是为翻译学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对翻译本身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从而找到并解释翻译的最终规律,这是其目的论的使命。综上可见,这位学者的质疑其实是文化派对归结论研究目的的误读。
结 语
在当今这个文化大爆炸的时代中,对于翻译的研究是各派林立,这当然是有意义的,文化派的研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它不能越俎代庖,把与翻译相关的现象研究与翻译的本体研究相混淆,由此而认定翻译的基于文本的研究是过时的、消极的。毕竟,“文本”“忠实”“对等”是翻译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东西,这些问题的探讨是翻译学的核心取向。翻译学归结论试图超越规定和描述这两大范式建构一个具有解释力和操作性的翻译理论体系。
归结论对文化派进行批判,文化派反过来对归结论进行反批判,对学科的发展是必要的,它能促进我们对于本真知识的探求。但在各派学说争论、辩驳之时,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这些理论的本体论、方法论与目的论,不能以感性代替理性,为了批判而批判,对某一理论进行片面解读或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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